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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章 疑难案件


  王建在丽丽律师事务所跟着师傅茵茵,实习一年,考核合格,向司法厅申领了律师执业证,如今也有独立律师办公室。

  两个月前,广山市发生恶性案件,公安发布警情通告,市民悲愤填膺。三名犯罪嫌疑人,均已归案,等待的是法律制裁。

  犯罪嫌疑人之一郝海,他的父亲委托王建律师为其辩护人。王建通过阅卷,会见被告,已经对案情基本了解。

  昨天,市检察院向中院提起诉讼,郝海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起诉,而王建认为郝海是非法拘禁他人,罪名应是非法拘禁。律师的天职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法律正确实施,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。对刑事案件而言,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提出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无罪、罪轻或者减轻、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,维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。

  王建是个新手,觉得本案难度大。有必要与茵茵、刘丁山律师讨论、研究。于是,三人约好在刘丁山办公室一起分析案件。

  首先,王建简介案情:“伍集宗三年前离婚,离婚前家庭财产被老婆卷走,生意也一直处于亏损状态,为了还外债,就产生绑架念头。一人胆量不够,就找到一个网络赌棍赵名柴,十赌九输,赵名柴欠赌债十多万。两人密谋,绑架周商郭的小孩周小小。”

  “伍集宗按照约定的分工,找到冯骑庾,虚构周商郭欠其五十万元,两年分文未还。冯骑庾答应帮其控制周商郭小孩,逼迫周商郭还钱,否则不放人。事成功后,辛苦费5万元。五天后,冯骑庾按照伍集宗提供的线索,找到周商郭小孩,并骗其到自己住房后,打电话给伍集宗,说小孩已经被控制。”

  “伍集宗接到冯骑庾的消息,马上打电话给赵名柴,并要求马上实施计划。赵名柴打电话给周商郭,说‘你小孩在我手里,马上打60万过来,否则,明年的近日就是你小孩的祭日,不要报警。’周商郭明知小孩两天前去了父母家,但还是不放心,就与父母确认,得知小孩安全无恙,就没理这件事。赵名柴第二次打电话给周商郭,问钱准备孩了么。周商郭说了句‘骗子’,就关机了。”

  “赵名柴觉得此事不正常,打电话告知伍集宗,伍集宗跑到冯骑庾家,发现是杨隆柯的小孩,不是周商郭的小孩,但此事没有告诉冯骑庾,仍嘱咐冯骑庾好好照看小孩,并拿手机发信息给赵名柴,告诉小孩绑错了。尔后,小孩要求借伍集宗手机给其父母,伍集宗假装打不通。”

  “伍集宗又与赵名柴商量,决定敲诈杨隆柯50万。到了晚上,小孩哭闹要回家,冯骑庾怕邻居发现,用封箱胶封住小孩嘴巴,绑住手。几小时后,冯骑庾发现小孩死亡,马上告诉伍集宗,伍集宗与赵名柴商定放弃敲诈杨隆柯,当夜,赵名柴与冯骑庾将尸体掩埋郊外。”

  “清早,赵名柴打电话给杨隆柯,要求马上备好50万,送至指定地点,不许报警,否则撕票。”

  杨隆柯马上报警,该案迅速侦破。

  “我是冯骑庾的辩护人。”王健说,“检察院起诉其罪名是故意杀人罪,而不是非法拘禁罪。”

  大家沉默了几分钟后。

  “冯骑庾先非法拘禁罪,后又过失致人死亡,分别定罪,再数罪并罚。”茵茵说。

  “欲知其罪名,先分析其行为。”刘丁山律师说,“冯骑庾骗小孩离开父亲,再实施控制,其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,构成非法拘禁罪。但是他没有参与伍集宗、赵名柴的绑架预谋,对其二人的绑架行为不知情,所以,冯骑庾不能与伍集宗、赵名柴构成共同绑架罪,而是其一人构成非法拘禁罪。但是,没有非法拘禁罪,伍集宗、赵名柴的绑架罪也不成立。冯骑庾的非法拘禁罪是绑架罪的一部分,那么。这三人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。伍集宗、赵名柴即使构成非法拘禁罪也构成绑架罪,这是想像竞合犯,从一重罪论处。绑架罪比非法拘禁罪罪行重,所以伍集宗、赵名柴按绑架罪论处。冯骑庾没有绑架的故意,仅有非法拘禁的故意,所以按非法拘禁罪论处。”

  “冯骑庾致小孩死亡,是故意还是过失?”王建问。

  “第一,冯骑庾构成故意杀人罪。”刘丁山律师说,“小孩哭闹,冯骑庾采取捆绑、封嘴行为,这具有高度危险,可能造成小孩死亡的结果,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。冯骑庾主观上是知道,但是他持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,是间接故意杀人,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。小孩的死亡,对伍集宗、赵名柴两人来说没有故意、没有过失,故没有罪责。也就是说,冯骑庾的杀人故意行为,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,小孩死亡结果由冯骑庾一人负责”

  “第二,冯骑庾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冯骑庾是成年人,对小孩捆绑、封嘴行为,他应当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,但是冯骑庾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,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,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他们三人约定,照看小孩是冯骑庾的责任,小孩的安全冯骑庾负责,伍集宗、赵名柴均不在现场,无法保证、避免小孩死亡,所以伍集宗、赵名柴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”

  “冯骑庾的刑事责任,如何确定?”王建问。

  “冯骑庾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,应当数罪并罚,还是以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,关键在于冯骑庾的暴力行为是为了继续非法拘禁小孩而实施的,还是另起杀人故意而实施暴力行为。小孩哭闹要离开,冯骑庾用手捂住小孩口鼻,用胶带捆绑其双手,尤其是使用胶带将小孩的嘴缠住,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,冯骑庾起码放任了小孩的死亡,因此,该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,成立故意杀人罪。冯骑庾为了能够继续拘禁小孩,防止被他人发觉,导致小孩被解救,于是实施暴力行为让小孩安静,该情形就属于在非法拘禁过程中,为继续拘禁他人而使用暴力,对此就应适用《刑法》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,对冯骑庾以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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